浙江省政府近日公布的《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市、县(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市、县(市、区)政府规定。
但是,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医调会受理范围。而且,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医调会须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政府予以解决。
为使调解结果更合理,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要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据了解,此前浙江省一些地区,如宁波等地已经开展了相关尝试,设立了医调会,效果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