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1、企业书面申请(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注明日期;企业盖鲜章);
2、《药品广告审查表》6份及电子申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申请系统”,按要求填报,电子格式为xml和jpg文档格式);
操作方法:将下载好的申请系统打开→文件→新建→《药品广告审查表》→填写每一项内容→“浏览”必须点击找到用扫描仪扫描好的JPG格式的“广告内容”图片文件→“附加信息”中的“使用说明书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保存→提交广告申请→导出(自选“软盘”或者另刻录到“光盘”)→自动生成两个格式文件,即JPG和XML格式文件→在线打印《药品广告审查表》;
4、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6、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7、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8、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9、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0、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复印件的,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