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消费市场的“顽疾”,我们只有通过自己的觉醒才能真正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将它们揭露出来,从而督促有关方面去付诸行动,则是我们应有的权利和责任。
如今的生活越来越好,可是那些长期存在的,难以根治的消费“怪象”还有很多,尤其是一些“监管部门难根治,市民消费很无奈”的消费“怪象”更被称为“看不见的牛皮癣”,正在威胁我们每个人的身心健康和消费利益。
例如一直以来,没有一个部门曾对“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过严格的监管;“限塑令”颁布已经有一段时间,可各种“白色污染”仍然肆意横行;消费过程中,“阴阳价格”、“短斤少两”的问题时有发生;为了吸引顾客眼球,商家抛出各种让利促销手段,其背后却往往是让不少顾客吃了哑巴亏的“陷阱”;而各类食品中添加剂的“横行”,则更让消费者谈“剂”色变;一件本来就很简单的消费投诉案件,有时却也无奈地遇到部门间的“推三阻四”,让事情一再搁置……
装修无疑是一项复杂工程,许多专业术语甚至从未听说过。但消费者专业知识的不足并不能改变法律所奉行的规则,即“买方应自己当心。”也就是说,法律在消费者未明确自己对装修标准的要求时,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是由消费者自己来承担。比如,消费者与装修公司未约定装修所使用的板材标号,则装修公司有权在符合国家标准的板材中进行选择;其完全可选择甲醛含量较高但价格相对便宜的“E2”级板材,而不选择甲醛含量低但价格较昂贵的“E1”级板材。因此,消费者在装修前,应尽可能地了解些基本的装修知识,并据此对合同中的内容予以明确。
将协商内容书面化家装是一个费时的过程。其间,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是常事。如不将变更内容写入合同,随着时间的推移难免会产生纠纷。一些装修公司为牟取高额利润,甚至在与消费者达成口头变更协议后,故意对书面文件不予变更。如某消费者原本与装修公司书面约定铺装某名牌瓷砖,后出于节省考虑,便与装修公司口头协商换较为便宜的普通瓷砖,并多次口头提醒装修公司。但在施工时,装修公司仍使用名牌瓷砖。当消费者欲交涉时,却无法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依照合同法中的“书面证据规则”,在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间是否存在相反的口头协议时,其权利义务将以书面合同为准。因此,在工程变化时,尤其是将导致装修费用降低时,消费者应要求与装修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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