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兴县消保委受理了这样一起消费投诉:大学生李某购买了一双特价耐克运动鞋,价值345元。穿了不到一个星期,出现右鞋鞋底脱落。李某与店方交涉,要求调换,但店方以“特价商品无三包”为由,只同意维修,拒绝调换。无奈之下,李某投诉到县消保委。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核实,在掌握李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后,便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店方认为:销售凭证上已注明“特价商品无三包”的提示,而且,当时李某也认同,因此,李某的运动鞋只能维修,不能调换。李某认为:当时店里员工并未告知清楚,只要求自己在凭证上签名。自己对这双鞋子比较爱惜,穿着时也比较小心。可穿了不到一个星期就出现右鞋底脱落,自己无法接受。县消保委认为:特价商品即是以特别低的价格所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再者,《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调解,店方负责人最终承认错误,明白了“特价商品”与“处理商品”之间区别,运动鞋作退货处理。并表示要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中会注意避免再出现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