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规定,消费者的权利有九大类,包括:1.安全保障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8.维护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权;9.监督批评权。
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践中,大众传媒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在消费维权打假过程中起到有力的舆论监督、舆论导向和舆论控制的作用,可以及时为消费者传递维权打假方面的信息,为消费者维权机构或协会提供维权打假平台。因此,笔者认为,大众传媒消费维权打假即指传媒通过联合各种与消费维权打假的执法机关、权利机构和消费者自身,共同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进行公开报道和促进其合理解决的行为。
拉斯韦尔将大众传媒的社会功能概括为:监视环境、社会协调与社会遗产传承。从拉斯韦尔的三功能说来看,笔者认为,大众传媒消费维权打假欲实现有效作为,其实就是传媒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消费信息传播渠道和消费者公众意见平台,以最大限度和最高效率符合和满足广大消费者在依法享有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因此,大众传媒应该一方面通过批评报道等舆论监督的作用来引发社会各界对某一消费动态、消费问题或消费现象等等的广泛关注,督促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法规政策,有效打击所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消费维权打假的有效作为过程中,大众传媒更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功能,加强和普及消费观念教育,进行科学理性的消费示范,提高人们调控把握消费的自主意识以及合理决策的能力,从而达到逐步规范和引导人们追求理性、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行为的终极目标。大众传媒应该通过议程设置将某个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影响放大,揭露案件的背后黑幕,提醒全社会注意,向消费者预警,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实现促进消费维权的作用。因此,大众传媒消费维权打假的有效作为亟待研究和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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