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5日,消费者王某(以下简称消费者)在资阳市某超市(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单价3.00元/罐购买了40罐某品牌罐装啤酒,总价为120元。当日,消费者家人和朋友食用后不久全部出现呕吐腹泻等不适症状,消费者发现40罐啤酒超过了商品标注的保质期限6个月(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10月27日和2012年1月31日)。发现时已饮用32罐,剩余8罐。2013年2月16日,消费者为保留相关样品证据又到该超市购买了同批次6罐某品牌罐装啤酒,发现也是超过保质期,遂于2013年2月17日向资阳市雁江区消委会投诉,要求调解。
【调查处理及结果】经查证,消费者所购买的啤酒分别于2011年10月和2012年1月生产,而啤酒的保质期限为6个月,均超过了保质期限,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等不适症状与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经营者也承认出现过期商品系超市食品安检人员疏忽所造成。
据此,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之规定。经资阳市雁江区消委会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经营者一次性支付消费者医药费420元、误工费200元;
2、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已购46罐啤酒款138元的10倍赔偿金1380元,总计2000元人民币。
同时,资阳市雁江区消委会将该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另案处理。
【案件评析】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侵害的案例,消费者除要求经营者承担因销售过期食品导致人身受损害的相应赔偿外,还可以求偿其支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