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2 月 26 日,消费者李春利欲购 一辆价格为 2.9 万元的白颜色长安之星微型客汽车 , 当时 , 因经销商没有货, 消费者交了 2000 元订金。 2007 年 3 月 5 日某经销商通知消费者:货到了,消费者交了余款就办完一切购车手续,因天降大雪没有把车马上提走。 2007 年 3 月 7 日上午提车后,竟直把到修配厂,准备把前后黑色的保险杠喷成白色的,当维修工打开保险杠时,发现车右前侧有如下问题: 1 、右前叶子板有明显被撞过的痕迹; 2 、前盖板螺丝都不是原厂状态,明显被动过; 3 、前右车门后侧被撞过,修复点和焊点依然存在; 4 、两侧叶子板也被明显地动过。
处理结果:
消费者李春利面对这台自己用新车的价格买的被撞过并修复过的车,感到非常气喷,立即拨通了经销商的电话,经销商只是派人到现场看看,并没有说如何处理这台事故车。于是, 2007 年 3 月 8 日上午,消费者到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接到投诉后,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并取证。在事实面前,经销商承认该车被撞击处理过。市消协认为经销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将被撞过并修理过的车卖给了消费者,经销商的行为属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下,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车,并给予消费者 2.9 万元的经济赔偿。
案件评析: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必免不了受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如果消费者李春利女士购车后不想把保险杠喷成白色漆,而把保险卸下来是不会发现该车是被撞过的并修理过的车;如果说该车要是当天就落完牌子的情况下,此案就因举证不清更难以调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