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啤酒瓶爆炸伤人赔偿案,河南省某啤酒生产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杨怀朋人民币28800元。
去年8月27日,禹州市花石乡白北村民杨怀朋,在亲 戚家喝啤酒时,由于瓶装啤酒瓶爆炸,酒瓶碎片扎入右眼,在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右眼为七级伤残。杨怀朋以啤酒瓶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向禹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啤酒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啤酒生产厂家对啤酒瓶的质量和是否为内力作用产生的爆炸有异议。禹州市消费者协会将爆炸后的啤酒瓶,送交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研究所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啤酒瓶碎片完整,瓶身厚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悬殊过大,禹州市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啤酒生产厂家所生产的啤酒瓶身厚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致使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应负主要责任;消费者开启方法不当,应负一定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解,在区分责任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啤酒生产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杨怀朋人民币28800元。(刘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