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下旬开审的该案,被称为某某公司在中国面临消费者集体诉讼并被正式开庭审理的首起“商业欺诈”案。
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的这份民事判决书表示,某某公司和消费者通过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最终达成一致的买卖协议,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某某公司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供货义务。但某某公司提供了与合同内容不同的产品,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将所持电脑交给被告,被告届时应退还原告货款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差旅费100元和律师代理费)”,但驳回了消费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笔记本电脑处理器型号与其在广告宣传上的不同,是属于广告疏忽,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消费者要求某某公司增加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原告购买商品价格的1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此判决结果,消费者代表之一的杨政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虽然看起来胜诉了,但大家并没有获得因为某某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消费者的代理律师郭中方称,判决书明显存在两方面问题。首先,判决书称某某公司构成欺诈的证据不足,但却未对是否构成欺诈的核心问题,即两种型号电脑差价32美元,属某某公司不当获利这一清楚的事实给予认定。
另外,“某某公司在提交给法庭的邮件证据也证明,早在今年2月份就已知道T2300处理器和T2300E处理器是两种不同的产品,而且在诉讼前发生矛盾纠纷后被告刻意隐瞒事实真相。”杨政说。
其次,郭中方表示,虽然认定某某公司违约,但却未对违约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充分的认定和支持。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但法院只支持了律师费和部分诉讼费。19名消费者大多都从外地到厦门参加了诉讼和机器认定,却只有杨政一人获得了差旅费,这在法律判决中也不具有公平性。
郭中方说,由于参与诉讼的消费者人数众多,刚刚收到判决书,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但已经有部分消费者表示将继续上诉。
记者致电审理该案的审判长蔡守业,其拒绝了记者采访,表示法院态度以判决书为准,“看判决书就行了。”
截至记者发稿,某某公司中国公关负责人办公电话和手机一直无人接听,且该公司也并未对外界作出任何对此案处理结果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