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欧典事件以后,欧典的名字如同它的那款2008元/平方米的地板一般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伴随着工商部门开具给欧典企业的747万余元的罚单,欧典事件似乎平息了。可诸多曾购买过欧典地板的消费者们又该如何呢?他们倘若要维权的话,道路又该如何走呢?谁又该给消费者一双识破骗局的慧眼呢?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研究员,他给消费者指明了一条道路。
《法律与生活》:今年的“3·15”后,欧典的名字被闹得沸沸扬扬。针对欧典的处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很多人都认为欧典涉嫌欺诈消费者,而工商部门开具的罚单却是:欧典是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为虚假宣传。欺诈和虚假宣传之间到底有何区别呢?
刘俊海:虚假宣传和欺诈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两者之间有交叉的地方。如果商家在商业广告中对于消费者所做出的承诺内容明确而具体,表明一经消费者接受,就会对企业产生约束力,这就不再是普通的商业广告了,不再是要约邀请了,而转变为要约。
消费者接受了这个要约,就转化成了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履行合同不成,那么商家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在合同履行落空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直接解除合同,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能不能引用,关键是看欧典的宣传是否构成欺诈。如果商家所做出的虚假广告的宣传也构成了欺诈的话,那么消费者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消费者不仅可以将当初购买地板的钱索要回来,而且还能获得实际支付价款的一倍作为惩罚性赔偿。
是否认定为欺诈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商家有欺诈的故意;第二,商家有隐瞒真相、制造假相的行为;第三,消费者由于相信了以上隐瞒真相、制造假相的行为,而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且和欧典公司或其代理人签订合同;第四,欺诈行为同消费者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满足以上四点的话,那么该种行为就构成了欺诈,企业就需要承担惩罚性的双倍赔偿的法律责任。这些都需要消费者来提起诉讼,然后由人民法院来进行认定。
《法律与生活》:工商部门针对欧典地板所开出的高达747万元的罚单是否正确呢?
刘俊海:工商管理部门所依据的违反《广告法》来进行惩处的做法是对的。一个虚假宣传一时间激起了千层浪。一个虚假广告有可能产生行政处罚,也可能引发民事赔偿。对于行政处罚而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这一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当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是欧典企业违反了《广告法》中的行政管理法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但是这种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处罚,原则上不涉及消费者。但是,在实际的买卖过程中,消费者事实上也遭受了损失。此时,仅仅依靠行政处罚还不能补救这一行为给社会所带来的伤害,消费者也有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要求欧典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个人觉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这两部法律消费者都可以采用,关键是看消费者想选择哪种维权的方式。作为消费者,可以要求欧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欧典公司在销售的过程中所承诺的:地板为德国生产,而消费者所购得的地板为国产的,那么双方就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由欧典厂家将德国生产的地板卖给消费者。同时,如果消费者认为,欧典没有真正德国生产的地板,也可以要求退款并支付惩罚性的赔偿。
当然,据我估计,如果众多消费者都要求欧典公司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话,欧典公司也许就赔不起了,可能就会进入破产程序了。惩罚性赔偿不仅仅会令欧典公司赚不到钱,而且还会将其淘汰出市场。
《法律与生活》:欧典地板这一事件的披露是通过媒体的报道才让诸多消费者知晓,而并非通过我们的监督执法部门的查处而发现的。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工商管理部门而言,他们是否存在失职的表现呢?
刘俊海:现在,很多不法奸商误导消费者的手段是非常高明,有些甚至于超出了工商部门执法的能力和执法的智慧。这次的欧典事件,是因为媒体的报道、消费者的举报等信息披露才使得工商执法部门知晓,从而引起工商执法部门的重视,并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这些恰恰说明了我们反对广告欺诈行为的迫切性和严峻性。对于欧典事件,连工商部门都没有在媒体报道前及时识破骗局。
今后,我觉得一是要加大工商执法的力度,增加工商执法人员的编制,进一步完善对虚假广告举报者建立奖励机制。
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本身都是良法,对于欧典这一事件所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基本上都可找到解决的法律途径。现在关键是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强化商家的良知,强化他们的诚信度,让他们知道信誉株连的危害。尽管欧典地板现在又重新开张了,但是我相信,它不会像以前那样门庭若市了。即使欧典今后不再做虚假广告了,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对于欧典的信赖消逝了,这个代价对于商家而言是非常沉重的。而且对于整个地板行业而言,也是株连的,很多消费者对于其他品牌的地板也产生了怀疑。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这个道理商家应当清醒地意识到。
《法律与生活》:对于购买了欧典地板的消费者而言,他们又该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具体的程序和途径又是什么呢?
刘俊海:购买过欧典地板的消费者可以跟欧典公司友好地进行协商,也可以请消费者协会出面进行调解。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地板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话,可以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话,那么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证据的获取和保存是比较困难的,这也就使得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道路漫长了许多。
从节省诉讼成本的角度来讲,我觉得消费者可以团结起来,共同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律师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我觉得在这个时候,律师也应体现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对于欧典地板的消费者可以从低收费,或者是进行风险收费。
只有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增加不法商家失信的成本,从而使其他准备仿效欧典企业的商家望而却步,才能有效地发挥法律制裁不法者,教育全社会的治理功能。
《法律与生活》:通过欧典这一事件的披露,对于消费者又该汲取何种教训?您想要提醒消费者些什么呢?
刘俊海:近年来我国强化木地板行业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目前已经有800多家生产企业5000多个品牌,年产值上百亿元。市场繁荣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发表的《中国强化木地板成本白皮书》,木地板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夸大其辞、冒充环保;第二,质量低劣、不合要求;第三,假冒伪劣、弄虚作假;第四,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第五,黑工安装、毫无规范;第六,狡兔三窟,服务打折。
五一节到了,这个时候有不少商家打出了打折促销等手段进行销售。在这个时候,我奉劝消费者,在选购地板的时候,不能盲目轻信广告宣传,一定要求商家出具由具有国家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出的关于甲醛、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报告。
另外,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要成熟,不能崇洋媚外,认为国外的就一定好,消费者一定要理性、科学地消费。
当然如果有条件的话,消费者还可以亲自去生产地板的厂家实地检查一下。我们的媒体也应该加强监督的力度,同时,执法部门也应该满腔热忱地利用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指导等各种手段来整顿和规范板材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地板厂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
只有多管齐下,地板市场才能有序而健康地发展,同时,消费者也才能放心而踏实地选购地板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5月下半月刊)
引用法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