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丽诉称,她于2005年10月6日在玛纳斯饭店举办婚礼,从被告戴勇的商店购买了8箱“新疆好”牌葡萄酒。婚礼酒席进行过程中,原告打开一瓶“新疆好”牌红葡萄酒,自己喝下几杯后,向亲朋好友敬酒,在向一位亲友敬酒时发现,酒瓶内竟然有一只死老鼠,参加婚礼的宾朋顿时大惊失色,大部分人已无心参加婚宴,纷纷提前退席。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销售该酒的戴勇和生产该酒的乌鲁木齐长恒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酒水、婚宴费经济损失6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葡萄酒的生产厂家乌鲁木齐市长恒工贸有限公司拒绝赔偿。公司辩称,每批出厂的葡萄酒都要进行严格的检验,这只死老鼠不可能在葡萄酒的生产过程中进入酒瓶。该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拿出2000元来补偿,其他费用概不负责。在死老鼠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就派人前去调查。在玛纳斯饭店调查时,饭店工作人员称,他们只负责将葡萄酒打开,然后就交给结婚新人,宴席快要结束才发现死老鼠,不存在酒席进行一半就散席之说,也就谈不上赔偿酒席的损失。该公司对死老鼠的出现表示很大怀疑,并称他们将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经新市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原、被告最终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