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对家具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明其《营业执照》和产品标准;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得销售;
家具产品出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销售凭证。
当柜台的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双方因故中止租赁合同时,其三包责任由家具市场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承担。
第六条 生产者、供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产品质量符合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协助销售者和家具市场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履行三包规定;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家具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家具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成套家具在90日内,单件或部分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选择退货时应按全套家具退货,如消费者同意(自愿)也可单件或部分退货。 第九条 家具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样规格、型号、样式的产品。
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或者单件家具发生两次严重质量问题的,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样式的产品或者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退货。
在三包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因无同样型号、规格、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因待修和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第十二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消费者的有效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家具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应修理、更换、退货的大件家具,销售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家具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供货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