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已经被证明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案例,这笔费用的收取需要几个前提:第一,弃用原先的说法和称谓,避免消费者的习惯性反感;第二,依然要于酒店醒目处明示,让消费者心中有数;第三,社会多方协调商议,推动制定使商家和消费者都能接受的费用标准。
要终结该事件,则需要在“法”与“情”之间找到微妙的平衡点,如果无法意识到侧面迂回有时候比正面突破更为有效,如果仍简单粗暴地把“换一种说法”等同于“换汤不换药”,争端还将依然持续。其实眼下餐馆酒店遍地皆是,顾客不愁没有选择,而商家也不可能不懂不断调整经营手段的重要性。要是顾客都流向了那些不收“开瓶费”的店家,剩下的酒店还会坚持张贴“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吗?因此,“开瓶费”的收与不收,市场杠杆才是最佳的发言人和决定者。中消协曾有人士站出来叫停开瓶费:是否自带酒水是消费者应有的选择权,而此时国家行政部门应出面对餐饮行业予以规范。
消费者消费时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今很多酒店俨然成了酒的专卖店,只能消费指定的酒,而且价格普遍过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谢绝自带酒水,即使进行公示,也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像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单方面集体声明“自2007年元旦起,不能自带酒水”的做法,是不能被消费者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选择权俨然成了被弱化的对象。消费是一种契约关系,不能由单方面约定其行为的是与否,商家更没有强行执行的权利。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曾放言:必要时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出面,对酒店售酒的价格、种类等方面做出规范。
通过法律的手段,是解决“开瓶费”的根本之道。“开瓶费”涉及多方的利益,而且各方意见纷纭,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原则进行裁决,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长远来看,“开瓶费”问题毕竟是利益区分和衡量问题,这种问题的解决最终是应当交由立法机关,经过民主的程序,用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而不宜直接由司法决定。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就“开瓶费”交由消费者、商家、专家和社会进行充分讨论,再交由专家进行调查研究作出法律草案,并通过举行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进行充分的立法论证,最后交由人大进行表决,用法律形式确定“开瓶费”的性质。只有通过了正当程序进行了充分的立法博弈,“开瓶费”的规则才能融合各方的意见、反映各方的利益,才能真正做到公平与公正。
有关专家认为“开瓶费”反映的是消费者权益和商家赢利意识的冲突。有人称之为霸王条款。它的存在必然导致不公平交易、掠夺性交易,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践踏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因此,必须尽早将它遏制在未泛滥的摇篮中,以建立良好交易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环境。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1、法律手段。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霸王条款的只有《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很少的几个条文,而且这些条文过于抽象,对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缺乏法律上的针对性,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后,法律上也缺乏明确的救济措施规定。因此,在实体法的层面上,应进一步完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制度;在程序法层面,应逐步完善小额诉讼的法律程序、确立集团诉讼制度等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制度。针对霸王条款这一现象出台前置性的约束条款,通过事先对经营者拟定条款进行审查,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2、行政手段。要解决霸王条款现象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强势介入,以保障市场经济向着良好的
方向发展。加强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管理;加强和推动诚信守法的市场文化建设;严厉制裁违法者,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作为人权理论的关注者和推动者,我们认为权利的落实比权利的规定更重要,因此在国家尚未有法律规定出台之前,各界人士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弥补他们因为权利受到侵犯所造成的损失。消费者自身也需要加强维权意识,积极主动地去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力争把问题解决于未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