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导在两会上,积极为名人“代言”:如果要明星负责,那所有的质检部门、新闻媒体都应负责任,并称明星是弱势群体。这段话颇有些“鸡同鸭讲”和味道,仔细看一下《食品安全法》55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个月立法机关通过这部法律之前,就有媒体报道:新法规定明星对食品产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当时我就认为可能是媒体的误传,如果那样是严重不公平的,将把食品安全的责任全部压在根本没有检测能力的明星身上。果然,在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仅仅是在“虚假广告”中明星才负连带责任。即明星只对自己的“虚假广告”里的“虚假陈述”负责,这符合现代法治个人责任原则,并不是所谓的“连坐”。
媒体上总是把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邓婕的三鹿奶粉广告放在一起讨论,其实,它们的性质根本不同:“藏秘排油”广告里,郭称自己服用该产品起到了减肥的作用,事实上这是在“虚假陈述”,公然欺骗受众。而三鹿奶粉广告呢?三鹿厂之前一直是国家机关认可的正规企业;而三聚氰胺在去年9月问题爆发之前,根本就没有列入国家质量检测的范围,国家尚不能搞清其毒性,叫明星怎么去发现这是问题食品。众多网友对邓婕代言三鹿奶粉的责难,是可以理解,毕竟那么多孩子饱受问题奶粉之苦,毕竟明星是从问题奶粉的厂商那里拿到了报酬,毕竟很多爸爸妈妈是相信了明星选择了问题奶粉,从道义上明星的确难辞期咎。但在法律上不能搞“暴民政治”,要保证法律的理性和公平。
对了,说到明星没有“检验能力”,不能对产品的健康负责,冯夫人徐帆早在1998年,代言过一种只有一半鞋底的“健妮健瘦”减肥鞋,声称自己的苗条身材就是缘于这种鞋。冯导,这个不需要“检验”,您问一下尊夫人,有没有穿过这个鞋子,这个广告算算不算骗人?
2001年时,北京有人因为“健妮健瘦”鞋减肥无效、虚假宣传而把生产商,销售商以及广告发布者上海电视台告上法庭,徐帆也被卷入风波。幸亏当年没有法律规定:代言人要负连带责任,不然冯夫人少不了一场官司。至于冯导反复强调的媒体发布虚假广告,也要负责,这已然是法律明文规定,就不麻烦冯导来参政议政了——《广告法》中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因为偷税,生产商的法人代表也被上海警方抓捕了,整个虚假广告事件,已经让冯夫人灰头土脸,也给了冯导严重的心理阴影,难怪冯导要在两会这样参政议政的地方,为夫人鸣冤叫屈。我们倒是可以从冯导的言行看出,中国某些明星严重缺乏职业道德观念,就更需要法律来约束了。
《食品安全法》在代言人的责任分配上还是公平的,既然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有偿代言,就应该对公众负责,对产品质量负责,虽然不能亲自检验,但至少不能“虚假陈述”,这是最起码的;做了虚假广告,难道还不应该负责任,难道还可意思把“连带”说成“连坐”吗?
当然,《食品安全法》只涉及食品广告,并不能制裁明星在药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广告重灾区里的“代言”,这赖于《广告法》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