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以维护竞争的间接保护方式为主,同时也具有直接保护的内容。尤其是消费者利益被看作一国特定时期的重大社会利益以后,对消费者的直接保护措施便更加显现出来。在竞争法中对消费者的直接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如前所述,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多元性,其内容具有复杂性,竞争法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的立法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但把保护消费者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改变过。竞争法的政策目标,或者说核心目标,常常是一个法域特定时期内重大社会利益的集中表现,这种利益根植于国内、国际社会经济生活,并通过各种社会思潮集中反映出来。自上世纪60年代国际消费者运动兴起之后,保护消费者就一直是各国竞争法的核心目标。当其他目标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发生冲突时,保护消费者始终是判断是否形成垄断的最终标准
欧盟竞争法的政策目标也十分强调关注消费者的利益。在立法上,欧盟竞争法的主要规范是《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第30条和第90条也有相关规定。此外,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的规章、指令、通知等,以及欧洲司法法院和初审法院的判决也是欧盟竞争法的重要渊源。《罗马条约》第85条第(3)分条规定,某些反竞争行为,如符合一定条件,可予豁免而不受禁止,而这些条件中的重要一条,就是必须使消费者能从该行为所带来的效率及所生利益中获得“公平的一份”。在司法实践上,限制一般消费者在市场上的选择机会,常常是认定某一经营行为具有反竞争性的一个重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