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世界家电市场,中国家电召回活动仍处于起步阶段,不论从召回制度和召回法案,还是从召回意识和召回实践来看,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召回制度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汽车行业,经过多年的实践,美国、日本、欧洲、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完备的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中国于2004年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探索质量缺陷产品的召回。同汽车产品相比较,有质量缺陷的家电产品危害程度同样不低,而且家电产品的居民拥有率非常高,但家电召回却落后于汽车召回。是不是中国家电厂商不愿意对其产品进行召回?从近几年国家外贸部门的统计数据可看出,每年中国家电产品在北美和欧盟都有不少于10次的召回;而国内市场上的家电召回还属于破冰情形。这种“先洋后中、先外后内”的做法得不到国内消费者的认可。总体上,中国家电召回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原因可归纳为:
1.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在美国,由CPSC(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负责CPSA(消费产品安全法案)和CPSIA/HR4040(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的全面执行,其中CPSIA/HR4040(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是2008年签署生效的一部法律,被认为是CPSC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国于2004年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分别审议通过《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