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商品市场流通的跨区域性,为减少重复抽检,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为加强对抽检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办法》将抽检权限主要设定在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部门),规定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开展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省级工商部门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针对抽检中发现有问题的商品等,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跟踪抽检。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工商部门如何确定抽检的商品品种?该负责人表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根据商品质量状况,确定抽检重点。抽检的商品品种应当包括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
“同时,《办法》第五条明确指出,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商总局消保局负责人介绍,这就是说要求工商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不可以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办法》明确规定。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对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抽取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