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具备以下内容:
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2、未经受理投诉单位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可以提供复印件)和实物,以防丢失。
3、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范围包括消费个人购买、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和使用服务中发生的有关质量、价格、卫生、安全、规格、计量、说明、包装、广告等方面的问题。
只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均应受理。
4、消费者写投诉信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反映的事情要准确,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不能感情用事,任意歪曲事情真象,也不要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更不能把自己使用不当等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商品性能出现的问题,推到经营者身上。
(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依据与范围
1、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范围,依据以下几方面确定:
第一,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其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受理投诉的法律定位,是对平等主体——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 益争议进行民事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