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招远市丽湖小区的孙女士,于2013年10月10日在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新房的装修协议,协议书详细约定了装修风格、材质、质量要求及工期。工程开始后,孙女士发现部分工程与协议约定不符,要求装修公司重新改正,但效果不大,无奈,孙女士提出抗议,并要求退还预交的施工款,装修公司承认自己的过错,并口头答应当天下午就退款。
但至今,时间过了近一个月仍未退给消费者一分钱,并反悔说如果要退款,须赔偿施工方的损失。孙女士坚决不同意施工方的无理要求,遂诉至招远市消费者协会,要求全额退还预付款,并赔偿因延误工期不能按期入住而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接投诉后,招远市消费者协会罗峰分会立即委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消协分会认为,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或者服务,并应以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装修施工,切实履行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本案中,由于施工方施工质量严重不符合双方协议要求,消费者因此造成误工费、交通费等财产损失,并耽误了入住新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据此,消协分会依法受理投诉。
经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装饰公司与消费者达成了协议:装饰公司退还消费者孙女士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款5387元(2013年11月4日先行退还3887元,余下的1500元待工程完工后抵顶剩余工程款);装修公司保证在2013年11月20日前完成余下的全部装修工程;榻榻米升降架至2014年11月20日完;工孙女士主动放弃误工费、交通费的赔偿要求,双方获得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