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女士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称肖女士通过网络向其购买手机属实。但肖女士向其提出手机有问题时,其就要求将手机退回检查,但肖女士拒绝,导致其至今无法确定手机质量问题是否真实存在。现同意肖女士退回千纳TV998手机及全部配件,其退回肖女士520元货款,但不同意赔偿52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肖女士通过互联网向林女士购买手机,现肖女士要求退还货款,林女士表示同意,表明双方均同意解除买卖合同,法院不持异议,林女士应返还肖女士货款及邮费共计520元,肖女士亦应将所购手机返还林女士。肖女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要求林女士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首先认定林女士在向肖女士提供商品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因肖女士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林女士在向其销售手机时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之情形,故对肖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林女士退还肖女士购物款五百二十元;肖女士将千纳TV九九八手机一部退还林女士;驳回肖女士的其他诉讼诉讼请求。
判决后,肖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称其于一审判决后申请对千纳TV998手机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手机为假冒手机,据此请求二中院撤销原判,依法判令林女士退还货款520元;赔偿520元,并支付手机鉴定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