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曹女士在明知资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取得该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 于2007年7月28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格式《认购单》,并交认购金10000元,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元;《认购单》约定2007年8月15日,曹女士向该公司支付30%房款,并正式签订房屋购销合同。2008年1月30日,该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通知曹女士签订购销合同,因当时曹女士正在西昌市待产小孩,就没有即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购销合同。此后,由于曹女士忙于工作未去资阳,而资阳开发商也未再与本人联系告知其该楼盘所有信息。至2009年12月,曹某上网查询该楼盘信息时,才发现本人认购的房屋已被房管部门登记出售。
为此,曹女士要求资阳开发商双倍返还订金及其它开支1000元,共计21000元。资阳开发商则认为已尽到告知义务,消费者未按认购合同的约定按时交款和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属消费者的责任,认购金也不应退。考虑到曹女士家住西昌市,为方便消费者和减少长途费用,资阳市消委会采取网络和电话,并与凉山州消委会传达调解意见。但因双分分歧意见过大,调解一度陷于僵局。经消委会反复做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资阳开发商银行转账退还消费者认购金10000元,并补偿近三年的利息1000元。5月14日,资阳市消委将协商一致的《调解协议书》发给凉山州消委会,在他们见证下由消费者签字,并邮寄到资阳市消委,再由该公司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