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但现实当中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大部分有明确的利益主体,因此,基本上不属于公共范畴,而是适合集体(集团)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作为一项主要解决那些认为不值得诉讼的小额消费者争议的法律制度,旨在救济广泛而分散的消费者损害。因此,集体诉讼被誉为是“有史以来社会功用最大的救济方式”。将集体诉讼引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最紧迫的事情,但是,由于集体诉讼是消费者和律师的维权行为,所以消协希望拥有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所谓公益诉讼权。目前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将要赋予消协公益诉讼的权力。
但是,如果“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不作为,受害者便无法实现权利救济,因此,以个人为主体的集体诉讼权不可或缺。虽然《民诉法》也有“多数人诉讼”的规定,但与国外的集体诉讼制度相差较大,应作修改。相关立法者们担忧给予个人公益诉讼权与集体诉讼权会引起“诉讼爆炸”。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近20年前的产物,由于当时以国有企业为主,法律和职能部门都倾向于保护国企而非消费者,消协也是作为行政部门的一个附属机构存在,而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权益组织。
美国集体诉讼获胜不仅可以有伤害性赔偿,也有惩罚性赔偿,两者相加一般是非常大的数字,这会震慑企业,也可以支付律师较高的报酬。中国目前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意味着即使打赢官司,也得不到什么赔偿。
中国消费者也面临一个更不公平的条款,《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才可以要求赔偿”。这不仅需要高额的鉴定费,而且很多损害无法测量。美国消费者只要证明商品存在某种缺陷,而这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失,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如果消协真正代表消费者利益,就应该呼吁修订这些不公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