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消法》,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但在实力雄厚的商家和厂家面前,一盘散沙的消费者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多无力与之长期抗衡。若消协等社会组织能够代为出面,更容易帮受害的消费者讨到一个公道。前段时间,《民诉法》修正案草案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乘此东风,21个城市的消协联手出面,要求在《消法》修订过程中对消费者组织赋权。
期待《消法》能与时俱进,顺应民意,但在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的同时,应防止其成为天然的全权代理者,另外,公益诉讼要明确所需要件和应遵循的程序。这基于以下两点:一、若未经受害消费者代表的请求或同意,消费者组织不得自作主张,冲锋陷阵,这可以防止消费者组织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刁难厂家或商家;二、官定的消费者组织不能垄断公益诉讼权,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体公民也应有介入此类公益诉讼的权利,如此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消费者组织和不良企业暗中交易,牟取私利。
中国的消费者协会已受理过上千万件的投诉,而公益诉讼若能获胜,一般会给予原告一定的物质奖励,有时是从罚金或赔偿款中扣取,可见,这是一块很大的蛋糕,难免让人动心。消协已有对被投诉主体进行调查、监督和曝光的权力,若在赋予其公益诉讼权的时候不加约束,那会不会出现选择性诉讼、消费者被代表的情况呢?因此,消费者组织想通过公益诉讼为消费者维权,应得到法律支持,但要件和程序应当明确,而公益诉讼,也不应是消费者组织的专利。
.icon_sina, .icon_msn, .icon_fx{ background-position: 2px -1px}.icon_msn {background-position: -25px -1px;}.icon_fx {background-position: -240px -50px;}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