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省打假联席会议负责全省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的确定和撤销工作。省打假办具体负责全省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确定和撤销的组织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的整治工作。
负有打假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内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应确定为打假重点区域:
(一)打假责任制未落实,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监督不力,管理混乱,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制假售假和产品质量以及产品侵权问题长期存在的镇(乡)或街道所辖区域;
(二)上年度,在国家、省、市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监督抽查中,区域内生产企业产品合格率在60%(含60%)以下,市场产品的合格率在50%(含50%)以下,并经整改后产品复检合格率仍达不到要求的镇(乡)或街道所辖区域;
(三)上年度,被省打假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制假售假案件10宗(含10宗)以上,或在5宗(含5宗)以上未达到10宗但案件涉及面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镇(乡)或街道所辖区域;
(四)一年内发生3次(含3次)以上阻碍执法或发生1次暴力抗拒执法的镇(乡)或街道所辖区域;
(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镇(乡)或街道所辖区域被列为打假重点区域的县(市、区);
(六)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的区域或点名通报批评的区域;
(七)因制假售假问题被中央主要媒体披露而造成恶劣影响并经查实的区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市场,应确定为打假重点市场:
(一)上年度被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售假案件10宗(含10宗)以上,或5宗(含5宗)以上未达到10宗但案件涉及面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市场;
(二)上年度,在国家、省、市的市场监督抽查中,产品合格率在50%(含50%)以下,并经整改后产品复检合格率仍达不到要求的市场;
(三)一年内发生3次(含3次)以上阻碍执法或发生1次暴力抗拒执法的市场;
(四)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的市场或受到点名通报批评的市场;
(五)因制假售假问题被中央主要媒体披露而造成恶劣影响并经查实的市场。
第五条 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消费者反映问题强烈的产品,上年度国家和省级产品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行业性质量问题并经整顿后仍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产品,应确定为打假重点产品。打假重点产品的目录,由省打假办根据实际每年予以调整。
第六条 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的确定程序如
下:
(一)省打假办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收集相关材料,拟定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名单后,由省打假办组织省各打假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核实;
(二)由省打假办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全省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名单,报省打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公布;
(三)省打假办将确定为省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理由和整治要求分别告知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条 达到如下要求的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可以撤销:
(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打假责任制,领导重视打假工作,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得到整治,区域性、集团性制假售假状况得到遏制,生产经营规范,生产者和经营者建立自律机制;
(三)在国家、省、市对产品的监督检查中,生产企业产品抽检合格率在60%(不含60%)以上,市场产品的抽检合格率在50%(不含50%)以上;影响国计民生、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被假冒的状况得到改观,产品抽检合格率在70%(含70%)以上;
(五)整治后,年度被省打假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降至10宗(不含10宗)以下的重点区域,被各级打假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案件降至10宗(不含10宗)以下的重点市场,且案件查处工作落实到位,包括相关责任人应追究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得到追究,未发生涉及面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
(六)被中央主要媒体披露并经查实的制假售假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并未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第八条 撤销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程序如下:
(一)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打假办向省打假办提出撤销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由省打假办会同省打假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对达到规定要求的,报省打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撤销,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确定的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打假办应每半年将整治情况书面报告省打假办,省打假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察。
第十条 对撤销的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经检查又出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应该重新确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
第十一条 确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经整治两年内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整治要求的,对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仍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整治要求的,对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制假售假问题突出的区域或市场,但又不完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实行打假警示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或商品市场,予以打假警示:
(一)政府打假责任制未能落实,有关职能部门未能有效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基层镇(乡)、街未能将责任制落实到部门到人,对制假售假现象视而不见,消极对待,不报告,不协调配合开展打假工作;
(三)制假售假现象呈上升趋势,发生涉及面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大案要案;
(四)上年度被各级打假执法部门主办及其交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累计8宗(含8宗)以上,或省打假办督查督办案件累计3宗(含3宗)以上;
(六)因制假售假问题被国家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或被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披露造成较大的经济社会影响;
(七)某种产品质量出现较为严重的问题,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40%(含40%)以上,或上年度国家和省级产品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行业性质量问题的产品,经整治仍然达不到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省打假办根据省打假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打假办提出的警示名单及相关材料,提出全省警示区域、警示市场名单,报省打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向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知书。
第十五条 警示处理如下:
(一)组织整治。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接到警示通知后,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整治,成立专项整治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同时将整治方案报省打假办备案,整治时限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
(二)解除警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打假办对完成省打假办提出的整治任务的打假警示区域、警示市场,向省打假办提出解除警示的申请,省打假办组织检查验收后,报省打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对整治合格的区域、市场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省打假办将整治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省各打假行政执法部门;
(三)对一年内仍未能完成省打假办提出的整治任务的打假警示区域或警示市场,列为省打假重点区域或重点市场;
(四)对解除打假警示的区域或市场,一年后又被列为打假警示的,列为省打假重点区域或重点市场。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确定的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如须调整,具体比例由省打假办按程序确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起施行。原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印发的《广东省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动态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引用法条
[2]《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