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宜传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