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消费者胡女士来到泸州市江阳区消委会南城分会投诉称:2008年9月28日在纳溪摩尔玛浪漫香榭丽专柜购买了祛斑霜,商家在水井沟香榭丽美容院免费(送)做四次护理。在美容师的诱导下为胡女士办了一张年卡。2009年10月2日,美容师在没有经过胡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给胡女士敷用的面膜,结果造成胡女士面部奇痒又肿,头昏脑胀,食欲下降,严重时说话都艰难。胡女士找到美容院,美容院将胡女士带到附近的一个医院,经医生检查系使用化妆品过敏造成。经过医院三天的输液、吃药治疗,在家休息了四天后基本恢复正常,但美容院不给胡女士具体如何处理的明确答复。因此,胡女士向消委会投诉,要求美容院赔偿由此造成的误工费、车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损失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