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份,南宁李女士投诉,她在汽车展销会上预订一款车,预交订金2000元,签订了《定车协议书》并根据销售人员的承诺,在协议上注明“若李女士哥哥看后不满意,当日全额退款”。然而,在李女士的哥哥看车后表示不满意时,商家则以销售人员辞职为由,拖延退款。李女士多次电话联系均未能获得明确答复。
汽车工商所了解到,由于李女士将其要求明确写在《定车协议书》上,使得调解得以顺利进行,经销商全部退回订金。
钟女士在南宁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帕纳美拉。行驶一年后,该车在启动时,发动机无故冒烟并且整车激烈抖动。钟女士随即报该4S店并返店维修。4S店经综合检测后,认定属发动机质量故障。此后,上述问题又一次出现,钟女士又报该4S店,并就发动机质量问题要求更换新车或以折价后加款购买另一型号新车。商家不同意换车,只愿意免费更换发动机,并赠送该车发动机延长一年保修期,遭申诉人拒绝。
对此,工商部门调解点评,“汽车 三包”法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