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去年4月12日,消费者季某夫妇分别拨打“12315”投诉申诉举报热线,由于购车问题,他们与商家发生了矛盾,同时想到了拨打12315投诉电话。案件转办由乌市天津路工商所调解。
原来,季某夫妇3月15日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汽车,并交了2万元订金。后来因为没有和家人沟通好,季某的家人在成都购买了同一款车型,一家不能买两辆一样的车,于是季某要求商家退还订金,但是商家不愿意,最终由工商部门调解处理。天津路工商所向商家讲明了相关法律条款,该4S店将2万元订金退还消费者。
办案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案既是一起购车消费纠纷,同时也属于合同争议的一种类型。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的购车订金纠纷,属于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纠纷的关键在于“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一字之差,意义重大。
“定金”的“定”,在合同中字面意思为此事定下来了,是不能更改的,作为合同双方,只要定下来以及生效的合同是不能改变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条款。一方违约会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未按要求履约,买方违约定金无法收回,卖方违约将对买方进行双倍赔付。
“订金”的“订”,在合同中有预付款的意思,即表示有回旋余地,不属于已经生效的合同,是可以变更的,只是消费意向,双方均可变更,双方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案中,乌市天津路工商所依据相关条款对此进行调解,双方均无异议,无论对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是一种警示,达到了调解与法律法规宣传一致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