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从确定的原则出发,以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和功能为依据,合理予以酌定。具体而言,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酌定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侵害人主观过错程度:侵害人主观过错程度反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持的心理状态,分情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一般说来,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普通的轻微过失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相对小一些,而且也较容易得到受害人的宽恕或谅解。因此,审理此类案件,确立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将主观过错作为法定的酌量情节。侵害人主观过错大,赔偿数额相对多些,反之则少些。
2、侵权情节:侵权的具体情节一般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的方式方法,侵权的场合及次数、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等。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一般而言,受害人精神伤害较轻,外部表现症状不突出,容易恢复的,数额应少些;而受害人受损程度深,后果严重,极难平复伤痛的,赔偿数额应高些;受害人遭受终生残疾,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与婚姻家庭关系的,或者受害人因此而产生精神疾病的,或者受害人因此而轻生自尽的,均应加大赔偿的数额。
4、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受害人精神受损害后在社会上的种种反响,也是侵害人侵权行为产生后果在人们心目中的社会评价。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如肖像权、名誉侵权案,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大,赔偿数额应多些,反之则少些;但在某些类型案件的审理中,一般不主张因社会影响大小而有质的差异,如产品缺陷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案件,相类似侵害情节、侵害后果的案件,金额的多少亦应大致相当,而不应因该案受害者是重要人物或新闻炒作比较大就多赔,另一案件社会无反响就少赔
5、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如果侵权人能够及时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去努力消除影响,就很容易得到对方的谅解,至少有助于减轻或平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容易实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功能,赔偿金的数额应相对较少或者不赔;反之,如果侵权人拒不认错,甚至继续对受害人实施侵权,则不但不会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反而会加重受害人的痛苦,并使其权益遭受更深一步的损害,在此情况下,赔偿金的数额应酌情增加。
7、当地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在坚持法的统一性或者普遍性的同时,还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当地未立法规定或没有资格立法规定精神损害标准的地区,对赔偿金的判定应在准确适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经济、观念等情况予以衡量。一般情况下,相类似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定,西部应低于东部,农村应低于城市,不发达省市及地区应低于发达省市及地区,切不可统统向看齐,最低价5万元。
8、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法律的目的是维持公平与正义,而不能使致害人因非法行为而获利,所以致害人非法获利的多少应当作为精神损害数额衡量的参酌因素之一,但不可作为主要衡量因素。
另外,有人认为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应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发以及受害人的地位和声望这四种因素,其中前三种因素需着重考虑。在计算时,首先按照当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限额,分成高、中、低三个档次,按前三种着重考虑的因素确定适用哪一个档次;然后再按照其他因素在这一档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②
本案是一种特殊的精神赔偿索赔案,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本案中适用法律的难点。本案的原告是一位以摄影为职业的专业摄影工作者,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理事,从事摄影工作近30年。原告所拍摄的3卷摄影作品,取材于2002年12月26日沈阳市和平区三好北街与文艺路交叉路口一交通电线井突然向外大量涌水,整个三好街加油站附近顿成一片汪洋。自来水公司在冰水中投入了紧急抢修,一场人与水的较量在寒冬里连夜持续着。原告的单位离事发地点很近,他目睹了抢修人员在寒冷的冰水里艰苦抢修的场面。供水管道里的水以每小时70吨的速度向外喷涌,冷水打湿了棉衣,工人们带着冰茬的手流出了鲜血。一幅幅感人的画面深深地打动了原告。他跑回单位取来相机,和工人们一起“奋战”在抢修现场。两天一夜,原告跟踪拍摄了抢修的整个过程,许多惊险、感人的镜头定格在相机内的3个胶卷中。原告欣慰的决定将自己拍摄的这组突发新闻照片用来参加2003年的全国新闻摄影大赛和文化部的群星奖大赛,全国工业摄影大赛也约原告这组照片参赛。原告将3卷柯达胶卷送往被告处冲洗。冲洗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过失,3卷柯达胶卷的108幅照片全部被损毁,凝聚着原告心血和汗水的作品就此付之东流。因此被告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仅限于3个被冲坏胶卷的价值。本案中被冲坏的3个胶卷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作品,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适用法律上要考虑这一特殊因素。本案办案人结合以上诸种因素并参考了2003年4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汇编的沈阳市民事审判工作文件(一)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市法院审判会员委于2003年6月13日讨论通过)之关于赔偿数额一般掌握的具体标准问题: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掌握在100元至5000元。特定纪念物品对所有人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主要是指照片(底片)、录音录像资料、骨灰等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因其具有不可再现性,可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酌情予以赔偿适当的精神抚慰金。侵权人经努力挽回全部或部分损失的,可根据挽回损失的比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骨灰损失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可根据死者与请求赔偿者的亲缘关系,密切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在500至5000元间酌定。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法律精神,本案果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根据摄影冲洗行业的赔偿标准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胶卷冲洗费30元并赔偿原告冲洗的同种型号的柯达胶卷3个(或赔偿原告所冲洗的同种型号胶卷价格的人民币)。同时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智力劳动成果108幅摄影照片的损失费31,320.00元之诉讼请求,因原告所冲洗的胶卷系尚未成型的作品,价值无法确定,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而未予支持,宣判后,该案社会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