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因此,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于没有相关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使服务在指定的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对于具有潜在危险的服务,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如实说明,或者在服务中通 过简明易辨的方式告知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注意服务中存在的危险。一般来讲,国家法律对经营者提供的可能危及消费者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服务,是有强制性要求的,经营者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行事。
服务的缺陷是指服务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标准时,是指不符合大众期待的安全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并且提出明确的警示,甚至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可能地防止危险发生。
总之,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是经营者最起码或最基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