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法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时实际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价的差额认定为应税所得并征收个税,具有法定的征税依据。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对持有的股票只是表面上有差价收益、产生了资本利得,但由于股票没有转让,资本利得并未真正实现,只是账面所得,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ESO个税纳税义务日的确定应考虑ESO收入的这一特性和现实情况,既有利于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又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与股票期权有关的时间概念有股票期权赠与日、股票期权赚取日、可行权期、行权日、标的股票出售日等。何红渠等人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背景和ESO收入的实际申报纳税情况作了分析,认为应以实际行权日作为ESO所得的纳税义务日。这里我们再结合ESO收入的特性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