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讳言,目前,作为构建我国商品流通及服务提供领域信用基础的科学定价及价格诚信,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相比较,极为不相称。现阶段定价行为不科学及价格失信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五:
一是随意性定价。制定或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时,不搞市场调查,不进行成本核算,不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闭门造价”,所定价格既不体现商品或服务内在价值和成本,也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二是欺诈性定价。由于价格信息的公开程度、传播广度、传递方式和信息获取的渠道等不同,经营者和消费者取得的价格信息数量和质量存在较大的差别。经营者往往能够全面地拥有价格信息,可以凭借拥有价格信息的优势制定欺诈性价格。欺诈性定价,其本质是经营者在消费者未全面掌握甚至根本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制定远高于成本、获取暴利的价格,并误导或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如虚假降价、模糊标价等。
三是垄断性定价。是指部分经营者为获取高额利润,利用其市场优势或联合其它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固定商品及服务价格,或限制其它经营者的销售价格,在相应的市场上消除和限制价格竞争的行为。这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必然损害消费者和其它经营者的价格权益;垄断性价格限制了竞争,造成资源的的浪费,剥夺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定价权,也是对消费者的经济掠夺。
四是歧视性定价。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商品或服务时,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或经营者按不同的价格进行结算,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或经营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向条件相同的甲、乙两消费者提供相同的商品或服务时,与甲消费者按A种价格结算,而与乙消费者按B种价格结算。
五是变相性定价。不改变商品和服务的表示价格,而采取改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方法,使实际价格上涨或下降。变相涨价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降低服务质量、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掺杂使假和提级提价等;变相降价主要是在收购商品时压级压秤,达到变相降价的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