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自今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总局提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信件、互联网留言等形式向总局提出有关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
《规定》要求,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监管历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的监管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草案。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基层执法人员和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调研、上网公开征集建议等形式。起草部门就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附起草说明。
《规定》指出,立法草案涉及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监管措施的重大调整,或者对公民切身利益、食品药品产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
《规定》明确,送审稿经法制司审查修改、基本成熟后,报总局分管领导审定。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总局政府网站转载。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规定》指出,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