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法律责任”部分除了提高处罚额度外,另一大特点就是处罚手段多样,对于不同的受罚主体,不同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方法。
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除了规定虚假广告普适的处罚额度外,还特别规定,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相关虚假广告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健康权受到损害,危害比一般的虚假广告更加严重,医疗机构不同于一般企业,因此需要单独列出,不仅要罚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判处该机构“死刑”,即取消执业许可证,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人身安全权的重视。
新《广告法》除了规定广告主的责任外,还特别重视非法广告制作过程中,其他涉及单位的责任。非法广告从策划到刊播,是一条完整的链条。在这个链条中,广告主固然有责任,广告的设计、制作者以及刊播发布者,以及代言人,都分享了利益,也就同样负有责任。
新《广告法》把这些责任相关方纳入处罚范围,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