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赔偿问题上,快递公司主张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邮政普遍业务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进行赔偿。而事实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上述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邮政普遍业务赔偿限额的规定,损失赔偿应当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有关规定。
快递的物品丢失,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货运合同中约定了只能按照运费3倍的方式进行赔偿,没有其他赔偿方式的选择余地,这对于托运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会打击托运人选择采用快递方式的积极性,也放纵了快递公司的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其管理不力,这对于整个快递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是极其不利的。允许快递托运人有选择的余地,同意快递托运人对价值较高的物品进行保价赔偿,这样可以比较公平地处理此类纠纷,平衡快递托运人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利益。
在实践中,快递公司通常参考邮政普遍业务赔偿限额的规定的做法,通过在运单上印制保价条款,对于没有保价的物品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而运输合同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价条款能否适用法院须进行审查。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
在上述例子中,如果快递公司对其保价条款没有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快递公司就应当按照表带厂丢失的表带的实际价值人民币4000元赔偿给表带厂。如果快递公司已对其保价条款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快递公司只需按照运费的3倍即人民币174元赔偿给表带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