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虚假广告的5种情形中,第三种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此种典型情形主要是针对目前一些广告中存在的伪科学依据,比如一些广告中出现几个穿着白大褂貌似专家的人,然后配上字幕或声音“科学研究证明……实验数据显示……科学家研究发现”,但这些所谓的研究、发现,却往往是子虚乌有。科学实验是必须能够以同样的方式方法得出同样的结果,以进行验证的。如果只有一次实验成果得到广告中宣传的效果、依据,无法重复再现,这样的“科研成果”也是属于无法验证的。以这样的“科研成果”作为广告的依据,也属于虚假广告。
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部分消费者过于迷信、轻信“科学权威”、“国外研究”的特点,采用伪造科学结论、编造权威说法的方式,开展虚假广告活动。而这一法条就是针对此类做法的对症下药。这些信息可以分两类,一类是完全虚构的,不存在所谓的科研成果或者调查结果,属于无中生有的编造,却放在广告中作为依据;另一种是广告主可能从某种渠道得到某种信息,符合其期望,但没有认真考证信息是否真实,就用到了广告中来增加可信性。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无法验证的或者虚构、伪造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信息。
第四种典型情形“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比如减肥药广告虚构疗效,就属于虚假广告。
第五种典型情形“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也属于法定的虚假广告典型情形。
属于兜底条款,由于虚假广告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多样,而且随着时代发展,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也会继续增多,列举的典型情形不能完全概括,因此需要一个范围较大的条款进行概括,以便于实际执法,也为以后行政部门出台治理虚假广告的行政法规、办法留下立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