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在某某网上注册后成为会员,北京某电子商家也是某某网注册会员,在网上出售数码相机等电子产品。2008年5月,杨先生在某某网上向这个商家订购了三台奥林巴斯数码相机,支付了预付款,每台单价12650元,总价款为37950元。当时约定由杨先生的母亲作为收货人,并留下了收货人地址和联系电话。
此后,北京的这个商家将三台相机包装成一个大包,包装箱四周均有“确认包装完好后签收”字样的胶带加封,委托一家快递公司递送。在快递单正面注明了收件人、“需本人签收”等字样。快递单规定货物价值不能高于5000元等。
数天后,快递公司将货物送交给杨先生小区的门卫,门卫在第二天转交给了杨先生母亲。接到快递后杨先生发现,快递包装内有二个小包装已被掏空,只留下一台相机,三台相机的发票、说明书和三张存储卡。因此,杨先生并未按流程在网上确认收货付款,而是申请某某网退还货款,并通过网络聊天通讯工具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商家。此后,某某网将杨先生的货款予以冻结。由于收不到货款,又与杨先生商量无果,商家便将杨先生告上了法庭。
商家认为,根据某某网交易规则第5条规定,如果发现分量不足或外包装损坏不能擅自打开,要联系卖家。杨先生明知邮件重量不对仍打开包装即可认定包装完好无损、重量没有短少,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先生在某某网上确认已收货并撤回退款要求。
法庭上,杨先生辩称,原告通过快递公司将货物送到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没有和被告指定的收件人联系擅自将货物交付给门卫。在门卫室内放置了一晚上,在第二天由其他门卫转交给他母亲后发现货物短少。被告为此立刻向原告提出了异议,并申请某某网退款。故杨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根据原告委托递送物品,故快递公司的行为责任要由原告承担。根据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封装规定,物品类邮件装入纸质包装箱内交寄的,包装箱应以邮政专用透明胶带封固。该快递单上有“每单货物不能超过5000元”字样,而照相机价值远远超过此限额,原告应当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其次,包装箱四周虽有“确认包装完好后签收”的字样,但原告委托的投递人员没有和被告指定的收件人联系,就擅自将货物放置在被告居住小区的门卫处,存在明显的过错。被告对邮件没有仔细核对检查,及时与卖家联系就打开包装,也存在一定过错。但杨先生作为一般的公民,缺少商业交易经验,又没有专业递送人员提醒,情有可原。不能因此便认定被告已收到三台相机。况且,原告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收取了三套照相机主机和配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台相机和配件的货款理由不充分,难以支持。杨先生已经收取一台照相机和配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