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牙膏、沐浴露首次被列入化妆品的范围,也需要进行全成分标注。然而,记者在北京某超市发现,多数牙膏包装上仍然没有标明全部成分,这些牙膏多为2009年10月1日之前生产。而部分牙膏企业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只是标注了一个在某个期限之前可以使用。其中的一款竹盐牙膏尽管标注了全成分,但其中不乏“桔梗根提取物”、“人参提取物”这些让消费者摸不着头脑的成分。货架上一种沐浴露并没有标明成分,却用特殊颜色字体强调其“可可柔滑紧肤因子”、“温泉矿物精华”成分。记者问销售人员这些成分是什么,销售人员称反正都是高科技的东西,不好说。
日化行业相关人士透露,其实洗发水、沐浴露这类产品主要成分大体相同,但是有略微的差异,如果标注清楚了,一来会泄露商业秘密,二来消费者看到成分大体相同,可能会影响销售,所以多数生产厂家都更倾向于使用比较模糊的说法,不愿意将自己产品的全部成分标明。
对于现在货架上为什么仍然是没有“换装”的产品在售,某超市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库存的商品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记者发现,目前在售的产品,大多是今年上半年之前生产的,10月1日以后生产的化妆品超市还没进货。这位负责人说:“由于以前没有规定要标注产品成分,化妆品从生产到销售有一定的周期,10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一般要等一两个月才能上柜,而进口化妆品上柜周期更长。”
“新规定的实施是行业逐步走向规范的行为。明确标注成分,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一些企业虚假宣传的行为。”亚洲远智PHPC(个人护理及家居清洁用品市场研究中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谷俊说。
但也有消费者表示,标明成分让产品更透明当然是好事,不过很多时候根本不知道这些化学成分的功效是什么。记者在某化妆品超市采访时,消费者刘女士向记者表示,标注了成分作用也不大。“很多东西都是一些根本不知道的化学成分或者什么植物的提取物,有些化妆品的成分可能有一二十种,要弄清楚每种成分的功效、作用、自己会不会对此过敏,还是要靠使用,当然标明了成分我们欢迎,可是要弄明白还是很难。”她认为关键还是靠企业诚信自律、政府监管,企业不要为了追求利润或者短期效果而添加一些对人体有害的成分。
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很多化妆品成分,如氨甲基丙醇、单氧磷酸钠、胶磷酸四钠、三乙醇胺等,这些东西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无异于“天书”。正如刘女士所言:“要真都弄清楚这些个成分,那我们都成化学家了。”
已于10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但记者调查发现,市面上销售的化妆品包装并未按新规“变脸”,不少品牌仍以“老面孔”示人,这究竟是何原因呢?
记者从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化妆品部了解到,本次新规之一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于2008年6月17日公布,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而其中第六章的第四条的关于化妆品成分的实施日期进行了特别要求:“自GB5296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本条款”,也就是说,到2010年6月17日该标准才开始执行。
而关于化妆品包装的另一个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0号)于2007年8月27日颁布,原定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但“鉴于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包装库存,为了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8月4日发布《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既然10月1日是所谓的“换装大限”,为何市场上的化妆品仍没有标注全成分呢?中国香化协会化妆品部的解释是:2008年6月,由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督司配套组织编写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对化妆品全成分表标注方式的释义说明中明确:“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相关要求进行标注并同步实施。”也就是说,该规定也要到2010年的6月17日开始执行。
由此,化妆品新规“换装大限”被明确定为2010年的6月17日。
针对一些消费者对新规全成分标注中成分如“天书”一般难懂,标注与不标注差别不大的问题,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化妆品新规的实施能够保障化妆品行业中消费者的知情权。
同时,化妆品在销售包装上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可有效地规范生产厂商在化妆品中添加的成分,使化妆品在质量上更有保证。当然这一切都需要厂家的自律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从事后维权的角度而言,而一旦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敏或不适现象,人身权受到侵害,可以对照包装上标明的成分,借助医学理论,证明该化妆品是否存在导致副作用的成分,也使消费者维权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