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1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1992年11月17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国家、企业和其他生产、经销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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