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种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好明确的工作任务,或者明确该岗位的工作量,并在劳动者无法完成时,以证人、劳动者书面确认等方式予以确认。
(2)、对劳动者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应制作相应的《培训记录表》、《调岗确认表》让员工签名确认,表上应注明是因不能胜任工作等内容。
(3)、如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打算辞退员工的,应先通知工会,并在听取工会意见后以书面方式通知员工本人和工会。本人不同意签收通知的,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在单位内公示,并将通知寄往员工的法定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