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的规定为代表。在这一模式下有关病假工资的计算其公式为,日工资×计算系数×病假日。从该公式可以看出计算病假工资主要是日工资和计算系数的确定。
上述公式中的日,工资就是计算基数。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17条的规定以本人的工资为计算基数。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规定职工每月的工作日为20.92天。因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20.92(天)。
大部分的省市均依照了这样的规定。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第1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一项则指明,办法所称工资标准是指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劳动者本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出勤并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这与上述规定是如出一辙的。
此外也有一些省市或地区还对计算基数作了特别的规定。如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2条对计算基数的规定是合同里约定计算基数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该计算基数就应当是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且该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