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一起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按照规定,王×根本达不到选招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标准。但他却利用该矿体验医生李×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许是作弊),导致其与矿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对这种欺骗行为,王×应当负主要责任。同时,由于王×原来就在该矿工作,矿方应当知道其视力情况,但却轻信体检结果,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此,矿方及该矿医院医生李×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因此,由于王×与该矿所订协议工合同还未到期,矿方应负责安排王×力所能及的工作,直到合同期满。同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根据其伤残程度,企业一次性发给本企业平均标准工资6个月的因工致残补助费;在本企业工作超过6个月的,每满1个月可以多发给本企业平均标准工资1个月的因工致残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0个月。”所以,如果双方合同期满,该矿应按上述规定发给王×一定数量的伤残补助费。
3.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企业如需要使用临时工,都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部门备案,以避免企业大量私招乱雇临时工现象的出现,确保国家法规政策的严肃性,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