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东力公司在答辩中称,原告提出100亿元的精神损失赔偿,属于恶意滥用诉权行为。原告是主动辞职,分文不补。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8年5月30日,东力公司违法解除与阿亮的劳动合同,判决东力公司向阿亮支付2008年5月份工资、赔偿金1963.31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87.28元,合计4350.59元。
对于阿亮所称的100亿元精神损失费,由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一审宣判后,阿亮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于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他的“天价”索赔,日前,阿亮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天上午,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独自出庭的阿亮显得很镇定,桌面上堆放着许多应诉材料,一本略显破旧的《劳动合同法》格外引人注目。
开庭后,阿亮仍然维持一审时提出的索赔总金额10,000,024,400元,但这次他把100亿元减少了2100元,把减少的2100元加到别的索赔项目中。
“由于去年春节期间和3月份我有请假,就不应得到全月工资,所以我在一审时扣除了2100元钱。但时间又拖了这么久,我的误工损失增加了,给我的伤害也更大了,我现在坚持把这2100元也要回来。”阿亮如此陈述。
此外,阿亮还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用人单位在中山日报上连续10天刊登道歉声明。审判长当庭驳回了阿亮新增加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都同意在法庭组织下调解,但因阿亮坚持精神赔偿金不能少于1000万元,调解失败。
阿亮:我要求赔偿100亿元是有根据的。公司的行为使我失业,失去了劳动报酬,被迫忍受再次求职的奔波和劳碌之苦,而且使我在精神上产生愤怒、仇恨、痛苦和紧张的情绪,使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而人格尊严是无价的。
阿亮:我的愤怒到达了极点,我认为人格尊严无价,值100亿元。
记者:为什么最初你只索赔8000元,后来在劳动仲裁时提出10亿元,到起诉时又变成了100亿元?
阿亮:他们耽误了我那么长时间,而我的愤怒也与日俱增,现在我的愤怒已经到了极点。再说,时间也是金钱,所以增加了90亿元。
阿亮:我知道他们也赔不起100亿元,但是我觉得法院最终怎么判决,应该听取民意。我个人意见就认为应该判100亿元。
阿亮:仲裁是免费的,一审帮对方交了5元钱,自己出了5元钱,二审又交了10元钱,总共是20元。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刘莉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阿亮提出的索赔数额之大,闻所未闻。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没有规定可以索取精神赔偿费。
这种漫天要价、滥用权利的行为,不仅会使案件变得更加复杂,还浪费大量的国家司法资源,使得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变得更加紧张,让渴望得到国家公权力救助的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也极容易在企业员工中传染,进一步加深劳资矛盾,使原本在金融危机下经营艰难的企业,因员工不合理维权,大大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影响劳资和谐。(记者 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 李志金 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