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奖金也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规定,奖金范围中的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就年终奖而言,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约定不明,同时集体合同、规章制度也未作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支持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发放请求。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特殊福利,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额度需要考虑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表现,不纳入员工工资的范围,并规定在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年度年终奖的,那么,用人单位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是有可能获得支持的。
但在本案中,公司与丁某之间并未对年终奖发放事宜进行约定,且双方确认2012年度及2013年度公司均发放了年终奖,公司也确认2014年度确有年终奖,因此,无论丁某是否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用人单位均应支付。而且,造成丁某离职的原因是公司违法解除,公司也理应支付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