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查明:菜馆与陈刚签订劳动合同时,陈刚尚不足16周岁,仲裁审理过程中,菜馆提出:尽管签订合同时,陈刚未满16周岁,但仲裁开庭时,陈已满16周岁,要求仲裁庭支持其主张,仲裁委未采纳其意见,裁决如下:(1)菜馆与陈刚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菜馆无权要求陈刚继续履行合同。(2)菜馆必须退还陈刚的身份证件和抵押金,并按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00元人民币补发陈刚工资不足的部分(总计1350元人民币)。(3)菜馆一次性支付给陈刚侵权损害补偿费700元人民币。 ??
【评析】〖HT〗这是一起因招用童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32条规定:“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16岁的童工。”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上述诸多规定表明,国家对于招用童工的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并严厉禁止。同时也说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具有法律上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
本案中,菜馆在抵押陈刚身份证件时,已知其当时仅年满15周岁,未满16周岁,但为了少付工资,仍与陈刚签订劳动合同,十分明显,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菜馆在仲裁过程中辩称:虽然陈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满16周岁,但是在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时,陈刚已满16周岁,国家法律是允许招用未成年工的,即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其与陈刚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这是菜馆对劳动合同无效的一种错误认识。劳动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劳动合同条款无效两种情况,全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至终无效。菜馆与陈刚签订劳动合同时,陈刚不满16周岁,即使两年后发生劳动争议时陈刚已满16周岁,这也不能说明菜馆与未满16周岁的陈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否则将变相承认违法合同有效。由于陈刚与菜馆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陈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均严格规定,不得使用童工。同时,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上述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本案中,菜馆明知陈刚未满16周岁,可为了少付工资,视法律、法规于不顾,将童工视作“包身工”,不给休息,扣压个人证件,经常加班加点,对童工进行盘剥,依法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引用法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