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老家赶过来的小陈父母不仅要面对躺在床上完全无法动弹的儿子,还要面对窘迫的经济压力,因为在小陈出事后,清洁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看到小陈的伤势非常严重后,清洁公司开始拒绝支付一切费用,并开始否定小陈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在家属就工伤赔偿事宜与公司沟通时,公司扬言会以“拖延”作为不承担责任的对策。
因为小陈与清洁公司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清洁公司也从来没有为小陈缴纳过综合保险,根据上海市申报工伤的规定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委托我代理该起工伤索赔之前,小陈的父亲已于2008年2月,代理小陈向普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小陈与清洗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清洁公司提起管辖异议,普陀区仲裁委决定将该案移交奉贤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本律师向该仲裁委员会补交了认定劳动关系的大量证据,其中包括工作证、胸卡、集体照和集体商业险的人员清单。虽然审理过程中,清洁公司否定与小陈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坚持认为真正的用人单位是一家室内装饰公司。但因我们提供的证据确凿,2008年5月29日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小陈与清洁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而此时,小陈的伤势也已基本恢复。6月18日,我们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向奉贤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而清洁公司依然贯彻着他们的拖延政策,于6月21日,向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2008年8月1日奉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此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这令刚刚看到胜利曙光的当事人再次陷入漫长等待的煎熬。但诉讼是对方的权利,作为律师唯有准备积极应诉。
法院依清洗公司的申请追加了室内装饰公司为第三人,法院在两次公开开庭,庭审中我们一方面加强证据,用无法推翻的证据让对方认识到这场诉讼我们必胜;另一方面我努力寻求法官的帮助,试图在该次诉讼中与两家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因为即使该起诉讼我们获胜,我们还可能面对二审,而在认定工伤后,对方还可能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林林总总还可以发生不少于五场诉讼,当事人最终要拿到赔偿款真的是猴年马月了。
在本律师的努力下,2009年4月,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两家公司支付小陈工伤保险待遇12万元。小陈终于可以结束这场原本预期为马拉松式的工伤理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