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8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为了让吕某能回安徽老家过年,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此案进行优先执行。2月12日,被执行人将准备用来发放工人工资的15万元履行了债务。此后,在案件执行中,由于厂方表示没有资金赔偿给吕某,故该法院查封了该厂的生产设备,计划将拍卖所得赔偿给吕某。厂方余老板知道后怄气说:“你们最好把它卖了,反正我的厂也是亏本经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为了达到良好的办案效果,决定对此案做执行和解工作。
法院的执行法官了解到该厂有员工100多人,如果该厂倒闭了,100多人就得下岗。况且该厂设备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该厂又是合伙经营的。于是执行法官从既保护伤残民工的合法权益,又保障该厂的运作,利于构建稳定和谐社会出发,不辞劳苦10多次做厂方余老板和吕某的思想工作。厂方余老板被法官说服后主动找吕某的父亲。
余老板对吕某的父亲说:“你也在我的厂做过,你应该知道我是讲诚信的人。说实话,我即使拿1000万元也买不回你儿子的那双手,毕竟你儿子只有20岁。但你一下子要我拿出那么多钱,我确实没办法。你给我们点时间,让我们分期支付还给你。我用我自己和我亲弟弟共有的一栋位于淡水街道办事处的7层楼房做担保。”看见余老板放下老板的尊严跟自己说话,吕某的父亲感动地说:“老板我敬重你,只要赔足65万元,剩余的钱我就不要了。”
于是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厂方在2008年8月30日前分期支付65万元(含在2007年2月12日付的15万元)给吕某,其余债权吕某同意放弃追收,上述款项中的50万元在2007年9月底前付15万元,余款按每季度付8.25万元,最后一期付10.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