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军颂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章军颂颈部C2骨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评定八级伤残。因为赔偿未予解决,故2009年1月,章军颂以公司侵犯身体权,学校未尽教育与管理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贴、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4万余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机械公司认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公司,原告作为在校学生,由职校派往公司实习,职校未能履行对原告的教育监管义务,故事故责任应由职校负担,公司愿意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职校认为,造成伤害的机械公司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职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是由于在被告公司工人疏忽大意在操作机械过程中未尽安全义务造成,故原告请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并无不当。被告职校作为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在委托公司对学生进行就业培训前,并未全面了解该公司为原告提供的实习岗位的安全环境,也未能全面衡量公司提供的实习岗位是否适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学生就业实习期间,也未派设专人给予必要保护。因此,职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