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说,袁的家距离单位骑电瓶车只需要10分钟左右,可是她5:10出门,5:40发生车祸,说明她绕道或者去其他地方办事,不再是“下班途中”。
“而且……”工作单位的律师语锋一转,“袁××回家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大路路况好,路程更近,小路路况差,还有两段是逆行线,可袁××偏偏选择了走小路,明显超出了下班回家所需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程,更加说明她下班没有直接回家。”
“不能机械地认定员工下班回家的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律师说,回家路上会发生很多事,比如遇到熟人聊了会天,或者买了些东西等,应该都认为是下班途中。
律师还认为,尽管有多条道路可以选择,但是袁女士作为成年人,有权选择回家路线,任何人无权规定她回家必须走哪条路。
“关键是这是一条可以回家的路,而且事故地点和行车方向都证明袁当时正在回家。”
袁女士的家人补充,因为大路经常维修,所以袁习惯走小路。
法官当庭宣判驳回袁工作单位诉请,维持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法官就此案解释,回家的时间和路线受很多条件影响,比如骑车的习惯、是否下雨刮风,生活习惯、是否堵车等,并不能简单用“最短路程和最快时间”来衡量,半个小时以内的时间差很正常。
而且经法院调查,袁女士回家的两条路线的长度相差不大,说明她没有故意绕道。
记者问,如果下班后去办其他事情,比如买菜、买水果、接孩子等,是否也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下班途中”呢?
“如果是受伤害者长期的生活习惯,几乎每天都这么做,这个行为已经成为下班的一部分,可以认定是下班途中。”法官说,不能让员工下班后先以最快速度赶回家,然后再去做本来顺路就可以做的事情,这样人为制造麻烦也不符合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