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德依、范联芬均系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短期工,分别在王传辉承包的永川市渝鑫焦化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和永川市长辉机焦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工地上班,二人先后于2004年5月和2005年3月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工伤赔偿纠纷。该纠纷经永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仲裁裁决,两案裁决均是由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喻德依、范联芬进行工伤赔偿,共计40余万元。裁决后,喻德依、范联芬各自根据生效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房屋是租赁的,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高先觉早已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1995年由永川市志达建筑工程公司变更名称而来,其主管部门是永川市五间企业管理办公室,(原永川市志达建筑工程公司在成立时的审批机关是永川市乡镇企业局),其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金从1995年至2001年时,均为505万元,但实际上是虚假的,该公司既无自己的固定资产,也无多少流动资金,几乎没有固定职工,就是法定代表人也是由五间政府任命,并且变换频繁。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式,是以营业执照为招牌,依靠一些“有能耐”的人(大都是公司以外的人),以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寻找并承包建筑工程,公司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然后镇政府也适当收取管理费,形成“有能耐”的挂靠人得大头;公司得小头;镇政府收微利的分配格局。
2004年2月14日,王传辉以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人代表人的名义与龙远昭、陈时忠非法签定《有偿转让建筑公司协议》,以4万元的价格将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偿转让给龙远昭、陈时忠“所有”,以后,龙远昭、陈时忠又吸收龙春、赵纯全为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所谓的“股东”,2005年11月8日,龙远昭、陈时忠与龙春、任在红非法签定《无偿转让建筑公司协议书》,将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营业执照无偿转让龙春、任在红。
2006年3月,永川市五间镇人民政府以“五府发[2006]24号文件”,同意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由集体所有制改制为由股东龙春、赵纯全二人所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文件称,原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净资产经评估为零,由龙春和赵纯全在2006年3月21日前投资600万元投资组建新公司,即重庆市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债权债务和有关职工由改制后的重庆市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2006年3月18日,龙春向永川市工商局递交《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要求将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为重庆市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性质由原来的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改变为由股东龙春、赵纯全二人所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中写明,重庆市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为600万元,为货币出资。2006年3月27日,龙春领取了重庆市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标志着重庆市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依法设立。
申请人喻德依、范联芬认为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经将名称变更为重庆市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故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由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变更为重庆市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继续执行。
虽然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变更”为重庆市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单纯的名称变更,本质上是成立了一个新的企业,但是,但永川市五间镇人民政府“五府发[2006]24号文件”,确定原永川市五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债权债务和有关职工由改制后的重庆市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而龙春同意接受了这个文件,并用这个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办理营业执照,视是龙春同意这个文件的内容,故本院裁定支持喻德依、范联芬的变更申请,由重庆市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对喻德依、范联芬工伤赔偿责任。裁定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